许多人都曾目睹过这样的标语:“打赢进派出所,打输进医院”。这不仅仅是一句警示,更是对冲动行为的深刻反思。在公共场所因小事与人发生口角,继而动手,除了互殴的情况外,一旦对方的伤势达到轻伤标准,就涉嫌故意伤害罪。
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后,有人选择了报警,派出所也按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了,那被打的人是否还有权利撤销立案,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呢?答案很遗憾,一旦立案侦查启动,特别是当伤势达到轻伤的程度时,这不是一个“不告不理”的问题,案件无法撤销。
通常来说,当有人因打人事件报警后,承办警官会给予一定的“和解”时间,实际上是在为双方提供一个就赔偿问题进行磋商的机会。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双方能够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和解协议”、“谅解书”等文件,那么打人者有可能不用进入看守所,而是争取“取保候审”或者在后续程序中获得不起诉等处理方式。
然而,这个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被打者狮子大开口的情况。作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双方是熟人,由于被打者在言语上过于冒犯,打人者一时冲动动手,结果导致被打者恰好构成“轻伤”。被打者借机要求打人者赔偿二三十万,而打人者拒绝后,最终被打者进入了看守所。因此,赔偿问题确实是需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来权衡。如果觉得赔偿金额可接受,那么或许可以避免自己进看守所。但如果经济实力不允许,那么就只能看后续案件的走向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