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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金老板迎娶女大学生,5年后因肝癌去世,立遗嘱要求“至死不得改嫁”,法官:“不得改嫁”条款无效

多金老板迎娶女大学生,5年后因肝癌去世,立遗嘱要求“至死不得改嫁”,法官:“不得改嫁”条款无效  -图1

老赵的遗嘱与多金老板的故事

老赵,一个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成功商人,与原配妻子共同创建了事业,育有一子。然而,时光流转,孩子长大成人后,他的婚姻变得平淡。经与前妻协商,老赵友好离婚,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他的人生再次焕发活力,结识了小丽。小丽年轻、漂亮、聪明,两人迅速陷入爱河,最终结婚并育有一子。

老赵的“至死不得改嫁”协议

然而,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肝癌。在生命的余晖中,他思考着如何确保自己的财产不会落入他人之手。于是,他写下了遗嘱,约定三套房产的分配,其中一套给儿子赵峰,一套给与小丽之子赵东,而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则留给小丽,但附带条件是必须签署“至死不得改嫁”协议。不久后,老赵去世。小丽与儿子赵东将赵峰及老赵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按遗嘱分割遗产。

遗嘱的效力

审理中,关于遗嘱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小丽表示,除限制再婚部分外,其余合法有效。而赵峰则认为,限制小丽再婚的部分因违反法律,应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法律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赵的遗嘱中限制小丽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无效。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考虑到小丽作为老赵的配偶,在老赵患病至去世期间给予了更多扶助、照顾义务,她可以适当多分得相关遗产。最终,法院酌定小丽继承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法官提示

法官表示,立遗嘱是公民依法安排个人财产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但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老赵将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条件,属于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结论

老赵的遗嘱虽因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而无效,但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仍充分考虑了小丽对老赵的扶助与照顾,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此案的处理,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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