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一)被告李某属于驾驶机动车一方,相较于原告马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其在控制车辆速度、方向、灵活性等方面以及回避危险能力更强,亦更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二)结合事故发生时现场视频及交警部门调查笔录,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自西向东从支路行驶至主路路口时,对主干道道路情况观察不周且提速通过路口,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告李某认为“刚右转过来车速不快,没看到人,想提速正常走”,对提速通过路口的行为存有侥幸心理;(三)被告李某从支路提速行驶至主路路口时,未提前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致使原告短时间内难以作出危险回避的行为。综上被告李某没有充分履行机动车一方的安全通行义务,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原告马某驾驶电动二轮车逆行至路口时没有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其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所通行路段右侧有大量玉米铺晒,导致原告马某无法在正常道路行进区域行驶,原告马某逆行并非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告杨某系电动二轮车的乘坐人,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原告杨某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以及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马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10%的责任,被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90%的责任。
经计算,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杨某损失共计168 942.48元,赔付原告马某损失共计9 600元。原告杨某交强险外的损失共计126 408.09元,原告马某交强险外的损失共计7 638.22元。根据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情况,原告杨某、马某交强险外的损失由被告李某按90%的责任比例承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杨某113 767.28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马某6 874.4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8 942.48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马某护理费9 600元;三、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13 767.28元;四、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6 874.4元;五、驳回原告杨某、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情况以及鉴定结论制作的文书,用于明确事故责任方和相应责任比例。交通事故认定书实质只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的一项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
对于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在交警部门只对本起事故过程进行查明,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法作出时,应根据查明的事故情况、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以及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综合判定事故责任大小,以此确定双方事故责任。
典型意义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交通事故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引发事故的原因力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分配交通事故发生责任。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前提是事故事实不清或责任不明。其认定的标准为: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二是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三是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同时应注重比例原则,防止不当扩大优势机动车一方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参照通常人、通常情况下是否会发生损害,结合机动车驾驶路况、周围环境、双方之间距离等因素来作出综合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