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法官,您好,朋友向我借了5万元,写了一张借条,当时口头约定的两个月还款期限,但借条上未注明期限和利息。现在对方不还钱了,我该如何主张利息呢?
关于借款利息的利率标准,可参照第一个问题的解答。至于起算期限,由于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如果到法院起诉,一般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03
法官,您好,我借给朋友10万元,但对方实际只给了我8万元,现在对方要我按10万元的本金还本付息。我应该支付吗?
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砍头息”,“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04
法官,您好,我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5%,借期三个月。我已按约定支付了利息,但现在觉得利息约定过高,能否让对方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你们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05
法官,您好,有个朋友向我借了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到期后对方还不上钱,想继续借钱。我们双方将之前三个月的借款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写了一张借条,约定月息2%,期限三个月。到期后,对方仍不还钱,我能按照第二张借条的约定向对方主张本息吗?
将上期利息算入下一“借款期”作为本金,继续计算利息,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利滚利”。这种做法法律是允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将利息算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对复利的计收有上限要求,即最终的利息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06
法官,您好,我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对方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不仅约定了借款利率为年息36%,逾期加收5%的逾期利息,同时还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有利息和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是否还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既有利息又有违约金的情况下,两者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
07
法官,您好,王某向我借款1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1000元。如果王某提前还款5000元,这5000元应全部认定为偿还本金,还是应先扣除截止还款日应偿还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话,王某的还款应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才能认定为对本金的偿还。
08
法官,2018年年初李某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据上记载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主张李某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虽然双方对具体利率的约定不明确,但可以确定利率的标准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李某主张利息。
09
法官,我借了祁某10万元,年利率36%,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后我还了3.6万元,又过了一年,我又还了3.6万元。我现在还欠祁某多少钱呢?
你第一次还款时,由于约定利率为36%,属于自然债务区,一年产生的利息为3.6万元。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先利息后本金的偿还顺序,在第一次还款后,你尚欠祁某10万元本金。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由于36%的利率标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出借人获得的利息收益上限不得超过24%。因此,你第二次还款的3.6万元中有2.4万元为偿还的利息,1.2万元为偿还的本金。现阶段,你应欠祁某8.8万元。
10
法官,我想问一下,我经营的公司借给A公司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定于2019年3月31日前还款,但后来双方商定提前至2018年12月31日还款。现在对方反悔了,我们能要求对方提前还款吗?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明确就提前偿还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双方达成了变更原借款合同的协议。如果此变更协议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此后双方就应根据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履行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编辑: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