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仲华与被告刘三明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黄仲华诉称,2009年7月17日在工作时受伤,并于2009年8月4日与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刘三明系其业主)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4000元作为伤残补助金等,原告随后发现该赔偿金额远低于其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多次要求刘三明依法赔偿,但遭拒绝。原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
被告刘三明辩称,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系双方自愿签订,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17日,原告黄仲华在工作中受伤,并在次日由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刘三明为业主)申请工伤认定。8月4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原告收到4000元赔偿款。随后,原告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
法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一次性解决赔偿事宜,原告应承担责任。原告提出协议显失公平的理由不成立,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黄仲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被告主体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擅自将被告变更为刘三明;原告不知被告已申请工伤认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系事实认定错误;协议显失公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确认了本案案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以及原告黄仲华与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签订的赔偿协议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法院认为,该协议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考虑到原告黄仲华因工伤应获得的赔偿远高于实际收到的4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构成显失公平。因此,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决撤销原告黄仲华与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签订的赔偿协议。
本案涉及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赔偿协议,其法律效力及公平性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劳动者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应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并确保协议的公平性。用人单位亦应尊重劳动者的权益,避免通过显失公平的协议规避法律责任。法院在审查此类协议时,将综合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以及协议的公平性等因素,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