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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资有时效,这几个时间点要记住!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此期间内,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会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追溯加班费、拖欠工资的时效限制:1年

对于没有获得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举报。但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通常不超过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讨要加班费时,除了要注意一年的仲裁期限,还要注意收集加班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工资条、日常工作照片、完成工作的书面材料等。

特别提醒

拖欠劳动报酬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个时限,可能会导致无法认定工伤。

超过申请时限还能认定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特别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因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以下情形耽误申请时间的,应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 不可抗力;
  2.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 用人单位原因;
  4. 社保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虽然劳动争议仲裁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但建议劳动者尽快申请工伤认定,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来源:劳动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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